新闻

李某某与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584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浩斌,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某,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后仂的委托代理人王浩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文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起诉称,被告是做装修工程的,2017年10月,被告让原告去尚景翠苑24-3室割墙线,原告完工后,后做了江南润园打孔的零星工程。2018年2月3日,原告向被告催讨劳务款,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理由拖延支付,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8年5月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没钱拒不支付。无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款16500元,并支付利息587.81元(以本金16500元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某某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由被告于2018年2月3日书写的欠原告16500元工资的《欠条》,证明被告尚欠原告165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原告陈述称,2017年10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完成了尚景翠苑24-3室割墙线及江南润园打孔的零星工程。2018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手写《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某割墙线尚景翠苑24-3室15000元,打孔江南润园1500元。备注:5月份前付清。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在被告的欠条上手写李后仂同意的字样。之后被告未支付,遂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劳务费16500元,由欠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6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文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后仂劳务费1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文骏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前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徐桂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