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11执25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陆畅言,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某某居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3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37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当价值的财产和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曹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徐
联系人:张女士
手 机:13857380088
邮 箱:30748436@qq.com
公 司:天安法律服务
地 址:嘉兴市南湖区大陆世嘉